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梨执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十家堡信用社与侯春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十家堡信用社,侯春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418号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十家堡信用社。负责人:赵大伟,主任。被执行人:侯春友,男,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本院在执行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十家堡信用社与侯春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由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梨民二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海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