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沛栖民初字第003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龚广思诉XX贞、吕昌伦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栖民初字第00315号原告龚广思,男,1956年6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5606194017,汉族,农民,住沛县栖山镇栖西5组324号。委托代理人胡玉军,徐州市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艳(原告的儿媳妇),女,1980年4月15日生,居民身份号码320322198004150627,汉族,居民,住沛县栖山镇栖西5组324号。被告XX贞,男,1953年11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5311254019,汉族,居民,住沛县栖山镇陈庄105号。被告吕昌伦,男,1963年7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6307154079,汉族,居民,住沛县栖山镇陈庄49号。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程涛,江苏竞自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广思诉被告XX贞、吕昌伦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广思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广思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广思撤回对被告XX贞、吕昌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04元减半收取为2702元,由原告龚广思承担。审 判 长 韩 永代理审判员 刘淑云人民陪审员 朱广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