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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15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裴占军与江根全、刘瑞何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占军,江根全,刘瑞何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1513号原告裴占军,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江根全,男,195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被告刘瑞何,女,195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原告裴占军诉被告江根全、刘瑞何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起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秋杰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范 丽审判员 朱文靖陪审员 史伟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为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