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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2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刘宝臣与周运东、周运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臣,周运东,周运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210号原告刘宝臣,男,194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南皮县。委托代理人刘建升,男,199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系原告之子。被告周运东,男,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南皮县。被告周运松,男,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南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宝臣诉被告周运东、周运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宝臣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宝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昝 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志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