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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宛龙蒲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周树荣与被告刘磊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龙蒲民初字第278号原告周树荣,女。被告刘磊,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树荣与被告刘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树荣于2015年10月20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树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树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树荣自愿承担。审 判 长  孙 伟代理审判员  张保林人民陪审员  刘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姚 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