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宛龙蒲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周树荣与被告刘磊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龙蒲民初字第278号原告周树荣,女。被告刘磊,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树荣与被告刘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树荣于2015年10月20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树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树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树荣自愿承担。审 判 长 孙 伟代理审判员 张保林人民陪审员 刘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姚 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