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执字第12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刘震辉与曾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震辉,曾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1204号申请执行人刘震辉,男,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曾岩,男,197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原住大武口区,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刘震辉申请执行曾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震辉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程亚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闫宁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