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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坊交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张凤勤与刘义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交初字第335号原告张凤勤,工人。委托代理人郭金宝,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义杰,工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经济开发区玄武街38号。代表人宁延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怀书,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凤勤与被告刘义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凤勤以被告刘义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凤勤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凤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子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素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