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商初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胡占祥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占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棣商初字第740号原告胡占祥。委托代理人李彬,无棣埕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公司。负责人赵刚,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占祥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占祥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占祥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占祥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84元,由原告胡占祥承担。审判员 高 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邱秀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