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19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长沙开福农村合作银行捞刀河支行与马某、湖南湘马重工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1994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开福农村合作银行捞刀河支行。负责人黎某,行长。被执行人马某。被执行人湖南湘马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长沙开福农村合作银行捞刀河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某、湖南湘马重工有限责任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开民二初字第040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马某、湖南湘马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查明被执行人马某、湖南湘马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长沙开福农村合作银行捞刀河支行分行亦不能提供其它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长沙开福农村合作银行捞刀河支行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马某、湖南湘马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开民二初字第040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爱云助理审判员 余志顺助理审判员 曹 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