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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执字第15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广元市鸿皇圣世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元甬川钢结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元市鸿皇圣世食品有限公司,广元甬川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执字第1529号申请执行人:广元市鸿皇圣世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爱仓,总经理。被执行人:广元甬川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彭君。董事长。本院(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2656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广元甬川钢结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元甬川钢结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59元(诉讼费4759);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