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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执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柴亚楠申请执行三门峡市香山红叶饮食娱乐有限公司、三门峡市香山红叶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卢氏迎宾馆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执字第670号申请执行人柴亚楠,女,1971年4月16日生。被执行人三门峡市香山红叶饮食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香,董事长。被执行人三门峡市香山红叶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卢氏迎宾馆。负责人张建国,经理。柴亚楠申请执行三门峡市香山红叶饮食娱乐有限公司、三门峡市香山红叶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卢氏迎宾馆民间借贷一案,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三门峡市香山红叶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卢氏迎宾馆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卢民一初字第3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斌审判员 段宇飞审判员 郭新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