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汝民初字第17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790号原告李某某,男,1970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吴某某,女,1970年8月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少磊代理审判员  于延坡人民陪审员  郭俊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蒙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