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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05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上海双羊建筑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陈海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双羊建筑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海山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0532号原告上海双羊建筑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吴爱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和兵,男。被告陈海山,男,1977年6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上海双羊建筑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海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双羊建筑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和兵,被告陈海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双羊建筑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5月6日,原、被告就上海市浦东新区周秀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4版〉》(以下简称《装饰装修合同》),确认于2015年5月8日开工。但之后被告以价格高为由不要原告装修了,原告数次打电话与被告商量,建议被告可以自购材料,从报价中扣除相应材料款,但被告仍坚持己见。鉴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4,7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海山辩称,被告在未来得及进行装修价格比较、甄别的情况下,盲目听信原告一家之辞,与之签订合同,原告未告知被告签订合同的后果,还说到时不做也可以。后被告的父母因为家庭经济困难不同意装修,被告随即告诉原告不进行装修了。原告只上门测量了房屋面积,未实际施工、未发生任何费用,故被告不同意支付违约金。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6日,原、被告就系争房屋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约定总价款49,000元,工期自2015年5月8日开工至2015年7月8日竣工,合同对工程付款时间亦作了约定。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约定,合同签订后施工前,一方如要终止合同,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按合同总价款30%支付违约金,办理终止合同手续。其它补充约定被告可自购主材,按报价单扣除。被告同时在原告制作的材料报价单上签字。次日,被告通知原告不再进行房屋装修,双方协商未果。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装饰装修合同》、材料报价单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装饰装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单方终止该合同的履行,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方因对方违约导致的损失系衡量违约金高低的主要依据,现被告提出原告未有任何损失,原告也没能就其遭受的损失提供证据,故本院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将违约金调整为1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海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双羊建筑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1万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元,减半收取计83.50元,由被告陈海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全炜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 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款的计算方法。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