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初字第2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强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266-1号原告:张强。委托代理人:龙万友,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仑,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谭榜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萍,四川述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强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德阳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本案需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何采玲人民陪审员 蒋 琪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余梦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