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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滨执字第004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刘小斌诉张碎宝、张军、王小萍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滨执字第00417-1号申请执行人刘小斌。被执行人张碎宝被执行人王小萍被执行人张军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4)渭滨民初字第0236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刘小斌诉张碎宝、王小萍、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万元及利息,受理费1850元,保全费1370元。在执行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碎宝所有的房产,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依职权在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法院再行立案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费1450元被执行人未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徐 雯代执行员  赵睿光代执行员  郭伟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易诗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