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初字第13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徐民忠与王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1388号原告:徐民忠,男,现住淄博市周村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哲,男,现住淄博市周村区。系原告之子。被告:王平,男,现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民忠诉被告王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民忠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民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申请费211.00元,两项共计349.00元,由原告徐民忠负担。审判员 安宝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毕佳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