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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执字第029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庄河市永鹏物资经销处与大连正诚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河市永鹏物资经销处,大连正诚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02909号申请执行人:庄河市永鹏物资经销处。住所地:庄河市新华街道天发大市场货场B-07号。负责人:高春芝,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佟寅,系辽宁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正诚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新华路二段297号。法定代表人:王岷,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庄河市永鹏物资经销处与被执行人大连正诚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私下协商解决此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庄民初字第37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峰审 判 员  刘文帅代理审判员  高准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瑞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