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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梓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魏长明与史亮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长明,史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梓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魏长明(曾用名魏明),男,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被执行人史亮,男,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梓潼县人民法院(2014)梓民初字第10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调解书所确认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应执行标的为:(一)欠款170000元及利息;(二)案件受理费2400元;(三)执行费2486元。在执行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申请人魏长明于2015年10月28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其申请复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潜审判员 罗云贵审判员 左金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 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