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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民二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二初字第465号原告: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高新区繁荣路4766号二楼。法定代表人:张大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骥,吉林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海波,吉林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影,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翟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董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