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民初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侯伟与雷其秀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伟,雷其秀,李占杰,赵士勇,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1501号原告:侯伟。委托代理人(特别代理):王旭颖,山东及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其秀。被告:李占杰。被告:赵士勇。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伟诉被告雷其秀、李占杰、赵士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伟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雷其秀、李占杰、赵士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侯伟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保全费620元,均由原告侯伟承担。审 判 长 陆 彤审 判 员 马景金人民陪审员 程 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