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执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爱云与王广荣、杨凤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720号申请执行人王爱云,居民。被执行人王广荣,居民。被执行人杨凤英(系王广荣之妻),居民。申请执行人王爱云与被执行人王广荣、杨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第7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江代理审判员 吕安国人民陪审员 王尊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