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32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张春威与龚挺、宁波天一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威,龚挺,宁波天一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第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3212-1号申请执行人:张春威。被执行人:龚挺,农民。被执行人:宁波天一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志永,该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慈商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1条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宁波天一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波市海曙区狮子街22号1005室的房地产、位于宁波市海曙区狮子街30号2702,跃2702的房地产、位于宁波市海曙区狮子街30号2701,跃2701的房地产、位于宁波市海曙区狮子街30号2502,跃2502的房地产、位于宁波市海曙区灵桥路287号、狮子街28号的房地产(2-1至2-12,3-1至3-13,4-1至4-13,6-4、6-5、6-6、6-7、6-8、6-9,共43套)、位于宁波市海曙区灵巧路287、289号、狮子街28号1-2的房地产、位于宁波市海曙区柳逸花苑的地下车库(共计44个)。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王 治 军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峰(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