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033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林顺与被告苗正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03332号原告李林顺,男,1949年4月20日出生。被告苗正建,男,1972年2月4日出生。原告李林顺与被告苗正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8月30日,其与其儿子李东升承包济源市思礼镇郑坪村第十居民组45亩土地,种植山葡萄。被告养的羊于2014年5月、7月两次进入葡萄园,损坏葡萄苗1339棵,给其造成巨大损失。后经济源市思礼镇司法所及郑坪村干部多次协调,被告至今既未给其补栽葡萄苗,也未按每棵50元赔偿。现李东升委托其处理李东升的葡萄园被被告养的羊损害一事,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其66950元。被告辩称:其是与原告的儿子李东升签订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原告没有主体资格,无权主张权利。另其养的羊没有损害原告的葡萄园,其不应赔偿原告。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31日,李东升与济源市思礼镇郑坪村道前队第十组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书,租赁含被告在内等17户的土地。李东升委托其父亲李林顺处理被告与其的葡萄园被损害赔偿一事。本院认为:原告虽称其与其儿子李东升承包济源市思礼镇郑坪村第十居民组45亩土地种植山葡萄,其儿子李东升委托其处理葡萄园被被告养的羊损害一事,但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的一方系李东升,非原告,原告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故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无权向被告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林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74元,依法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卫 云人民陪审员 卢立军人民陪审员 李保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史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