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绿民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金喜凤与田壮、田健诉前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喜凤,田壮,田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保字第59号申请人金喜凤,女,汉族,1976年4月10日生,现住公主岭市。被申请人田壮,男,汉族,1969年5月25日生,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申请人田健,男,汉族,1963年5月29日生,现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人金喜凤与被申请人田壮、田健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田健所有的吉AL12**号红旗牌小型轿车车辆及车籍,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三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金喜凤所有的吉A0C7**号时代牌轻型普通货车车籍。查封被申请人田健所有的吉AL12**号红旗牌小型轿车车辆及车籍。申请人金喜凤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邹文专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洪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