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226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郑旭燕与项炳南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旭燕,项炳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267-1号申请执行人郑旭燕。被执行人项炳南。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29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299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立亭审判员 朱晓菲审判员 曹克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邱大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