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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灯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景××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灯刑初字第248号公诉机关灯塔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景××,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灯塔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灯塔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灯塔市看守所。灯塔市人民检察院以灯检公诉刑诉(2015)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景××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灯塔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安克伟、检察员史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景××与被害人赵××系同村村民,被害人赵××与被害人赵××系姊妹关系。被告人景××谎称自己有亲属在□□市动迁办,能从动迁办以每亩300元的价格承包到□□市□□村附近的耕地。其先从被害人赵××手诈骗包地款30000元,并出示了一张动迁办开具的发票,后又分二次从被害人赵××手诈骗包地款65000元。2015年4月下旬,被告人景××所说的能承包的土地被他人耕种,□□市□□科技示范苗圃证实该地块从未向外发包过。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被害人赵××、赵××的陈述;2、被告人景××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石××、石××、赫××的证言;4、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市□□科技示范苗圃证明、包地字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景××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景××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景××与被害人赵××系同村村民,被害人赵××与被害人赵××系姊妹关系。被告人景××谎称自己有亲属在□□市动迁办,能从动迁办以每亩300元的价格承包到□□市□□村附近的耕地。其先从被害人赵××手诈骗包地款30000元,并出示了一张动迁办开具的发票,后又分二次从被害人赵××手诈骗包地款65000元。2015年4月下旬,被告人景××所说的能承包的土地被他人耕种,□□市□□科技示范苗圃证实该地块从未向外发包过。2015年8月5日,被告人景××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景××在庭审过程中虽有部分异议,但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1、被害人赵××的陈述:景××于2014年12月27日与我妹妹赵××一起到我家,景××说□□市□□办承包给他□□市□□村附近的耕地,每亩300元,并让我看了他手里的一张四万五千元的发票,说是他承包地时交的钱。我就动心了,取出三万元交给景××,并与他签订了协议。当时我要看地,景××说不用看,等种地时再看地,2015年4月10多号时,景××领我到□□□村的大地附近,向西指那片地,说这块地是包给我的。还说过二天就雇人给地打垄,但等到20多号我再去时,地都被人种了,我就找景××,他说地被政府占用了,他没有钱返给我,我就报案了。被害人赵××的陈述:景××于2014年12月27日晚上5点多到我家,跟我和我丈夫说□□市□□办承包给他□□市□□村附近的耕地200亩,每亩300元,他想包我100亩。我想挺便宜,就打电话告诉我姐姐赵××,我姐同意包100亩地,交给景××三万元。过一个来月,景××来我家,说□□村有380亩地,每亩300元,问我包不包,并说他与我一人一半,一起把地包下来。我从大姑姐石××分二次共借来65000元,交给景××,景××给我出了字据。2015年4月底我再去时,地都被人种了,我就找景××,他说让我等,村里地都种完了,我又找景××,景××找各种理由搪塞我,但始终没有返还我钱。被告人景××的供述与辩解:2013年10份,我认识了姓高的人。2014年10月份,他说有二块地包给我,我听说地便宜,就同意了。我遇到本村赵××,就问她包地不,她听说便宜,就同意包了。她说她姐姐赵××要包,我就与她一起去□□赵××家,赵××包了100亩,交给我30000元。2015年2月份,我又找赵××,赵××分二次交给我65000元,我给出了一个包地拿钱的条就走了。我联系老高,将钱交给老高了。老高给我一张45000元的发票。2015年5月1日左右,赵××让我带她看地,我们去□□村看到有人在此种地,我就找老高,他说给我返钱,只给我返了18800元,以后就找不到他了。我给赵××返2000元,其余被我花了。证人石××、石××、赫××的证言石××:赵××是我弟媳妇,从我借钱承包了景××位于房身村的土地,被景××诈骗65000元。石××:赵××是我媳妇,景××于2014年12月27日晚上5点多到我家,跟我们说□□市□□办承包给他□□市□□村附近的耕地200亩,每亩300元,他想包我们100亩。我想挺便宜,就打电话告诉大姨姐赵××,我大姨姐同意包100亩地,交给景××三万元。过一个来月,景××来我家,说□□村有380亩地,每亩300元,问我包不包,并说他与我一人一半,一起把地包下来。我从我姐石××分二次共借来65000元,交给景××,景××给我出了字据。赫××:赵××是我朋友,2015年3月初,赵××给我大电话说□□市□□村动迁有300多亩地,每亩300元,问我包不,我听挺便宜,就跟她去了。景××带我们去□□村现在种向日葵的地方看地,景××指一大片地说这片地包你们。我跟赵××说:“你多包80亩地跟那爷们手里,等手续都全了,我再从你手包。”看完地我们去大三村吃的饭,吃完我们回家了。4月下旬,赵××给我大电话说地没有包成,她让景××骗了,钱也不给返。4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灯塔市林业科技示范苗圃证明、包地字据以上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景××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景××辩解其被老高骗了及返还赵××2000元,均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景××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责令退赔。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私财产不受非法侵害,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责令被告人景××退赔被害人赵××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退赔被害人赵××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8月5日起至2020年2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刘仲元审 判 员  王树斌人民陪审员  刘 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海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