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中法民一终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15)409李文源与李友发、李友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文源,魏爱华,李友发,李友亮,李良珍,张亚段,李梓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中法民一终字第4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文源,男,197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五华县横陂镇罗陂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爱华,女,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五华县横陂镇老楼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友发,男,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五华县横陂镇老楼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友亮,男,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良珍,女,199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五华县横陂镇老楼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亚段,女,192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五华县横陂镇老楼村。以上五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水平,男,1958年8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五华县安流镇联新村桐树窝。原审被告:李梓鹏,男,199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五华县横陂镇罗陂村。上诉人李文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2015)梅华法民一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文源,被上诉人李友发、李友亮及五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张水平,原审被告李梓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文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文源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文源撤回上诉。当事人均按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2015)梅华法民一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110元,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减半收取为1055元,由上诉人李文源负担。上诉人李文源预交受理费2110元,应退回105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卓军代理审判员 李新红代理审判员 张孟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红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