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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刑初字第35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苏小言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小言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晋刑初字第3500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小言,男,1986年12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大学文化,经商,住澳门特别行政区。曾因盗窃于2014年12月23日被福建省晋江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9月18日被取保候审,10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5]29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小言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小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8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苏小言窜至晋江市广场名创优品店,盗走27枚名创优品牌面膜、2个名创优品牌吸管杯;得手离开后,又窜至该店盗走2盏名创优品牌台灯、1双名创优品牌拖鞋和1支名创优品牌自拍杆,总价值467元。2.当日14时55分许,被告人苏小言窜至晋江市货,盗走8件耐克牌T恤,总价值1992元。综上,被告人苏小言盗窃2起,赃物总价值2459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全部赃物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苏小言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其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张某、龚某、王某、吴某证言,价格鉴定意见书,辨认现场笔录及其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小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苏小言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予以从轻处罚。鉴于全部追赃,取得部分被害单位谅解,且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小言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0日起至2015年12月17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施经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晓颖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