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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16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巩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1643号原告巩某某,女,汉族,住甘肃省宁县,农民。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宁县,农民。原告巩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巩某某向本院递交申请,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巩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退付原告巩某某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军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国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