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务民初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汪明亮诉被告冉龙章、务川佬佬族苗族自治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明亮,冉龙章,务川佬佬族苗族自治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务民初字第934号原告汪明亮,男,1957年11月30日出生,苗族。被告冉龙章,男,1946年8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务川佬佬族苗族自治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法定代表人文鸣,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蒋杰,系该局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明亮诉被告冉龙章、务川佬佬族苗族自治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明亮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明亮以其已起诉肇事方和保险公司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汪明亮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明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6元,减半交纳683元,由原告汪明亮承担。审判员 赵 正 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瑶瑶(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