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006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盛碧顺与殷春松土地确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碧顺,殷春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632号申请执行人:盛碧顺,退休教师。被执行人:殷春松,出生年月不祥,农民,身份证号码不祥。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1994)天法行初字第04号行政判决书,于2015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殷春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殷春松在谕兴社区刘庄组的房屋已于2004年前后被拆除,后与其相邻的申请执行人盛碧顺的房屋也被拆除,两家宅基地已被所在村组收回,将作为农田进行平整复耕;据刘庄组反映,因新农村建设规划,该组不再安排本组农户回原宅基地建房。鉴于殷、盛两家原房屋均已被拆除,宅基地已被收回,两家共用的巷道已不存在,也就不存在妨碍巷道通行行为,也没有必要在原房屋巷道和房前屋后设立永久性界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天长市人民法院(1994)天法行初字第04号行政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