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17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原告覃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1740号原告覃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覃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覃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