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执字第07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中支行与马文祥、范芝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执字第07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中支行,住淮安市淮海北路49号。法定代表人:吕淮扬被执行人:马文祥,352129197606093013。被执行人:范芝兰,350725198107030026。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中支行与马文祥、范芝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河商初字第02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马文祥、范芝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中支行借款本金276722.52元,利息4742.75元(含罚息、复利,计算至2013年3月21日,此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马文祥、范芝兰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中支行有权依法以抵押的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标的为287587.27元。本院向申请执行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封被执行人房产一套,现正在评估拍卖阶段,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河商初字第02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 淼执行员 何友成执行员 嵇淮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 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