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岳执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道付与被执行人唐建、谢正友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道付,唐建,谢正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岳执字第746号申请执行人唐道付,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华強,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唐建,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谢正友,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道付与被执行人唐建、谢正友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岳民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分别于2015年8月20日、2015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谢正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唐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建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唐道付赔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费、鉴定费等共计216503.33元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240.30元、申请执行费3180.89;责令被执行人谢正友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唐道付赔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费、鉴定费等共计108251.67元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20.16元、申请执行费1590.5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组织申请执行人唐道付与被执行人谢正友双方调解,申请执行人唐道付与被执行人谢正友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谢正友一次性付给申请执行人唐道付赔偿款60000元(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唐道付自愿放弃余款48251.6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查明,被执行人唐建现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唐道付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唐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安岳执字第74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唐道付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卫审判员 蒋能凯审判员 唐 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超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