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民初字第28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李素梅与张文静、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梅,张文静,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初字第2804号原告李素梅。被告张文静。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地址:大城县安次区爱民西道169号广炎热力二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素梅诉被告张文静、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素梅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素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素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12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俊审 判 员 刘 健人民陪审员 王凤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姚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