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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左民初字第44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4427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闫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闫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闫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