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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15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恩典、刘恩保、刘凌志、刘凌梦、陈相英与被告夏前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1520号原告刘恩典。原告刘恩保。原告刘凌志。原告刘凌梦。法定代理人刘荣侠。原告陈相英。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晁祥琴,江苏众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前迅。委托代理人梁伟,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恩典、刘恩保、刘凌志、刘凌梦、陈相英与被告夏前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恩典、刘恩保、刘凌志、刘凌梦、陈相英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恩典、刘恩保、刘凌志、刘凌梦、陈相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恩典、刘恩保、刘凌志、刘凌梦、陈相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6元,减半收取2133元,由原告刘恩典、刘恩保、刘凌志、刘凌梦、陈相英负担。审 判 长  赵方方人民陪审员  周依青人民陪审员  赵占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玉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