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单商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孟祥景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孟祥景,孟凡柱,孟凡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商初字第776号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时培行,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孟川,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楼信用社副主任。被告孟祥景,男,195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孟凡柱,男,195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孟凡于,男,1952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孟祥景、孟凡柱、孟凡于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2元,减半收取301元,由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王 磊人民陪审员 王明伦人民陪审员 刘会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学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