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淅九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呈书诉乔清泉、秦万涛、河南省淅川县九重镇张家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呈书,乔清泉,河南省淅川县九重镇张家村民委员会,秦万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九民初字第87号原告张呈书,男,汉族,生于1957年。委托代理人钟呈银,湖北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清泉,男,汉族,生于1964年。被告河南省淅川县九重镇张家村民委员会。被告秦万涛,男,生于1984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呈书诉被告乔清泉、秦万涛、河南省淅川县九重镇张家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起诉的同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秦万涛、乔清泉、淅川县九重镇张家村民委员会价值16.9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秦万涛、乔清泉价值16.9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华强审 判 员 张冬亮人民陪审员 邹会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 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