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武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某甲诉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武民初字第188号原告:李某甲,女。委托代理人:祝祥,武阳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李某乙,男。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祝祥、被告李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3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由于经媒人介绍相识,双方缺乏了解,也没有感情基础。婚后不久原告怀孕,由于怀孕期间被告对原告缺乏关爱,导致动了胎气。此后,原告回娘家养胎,被告依然不闻不问,原告在怀孕七个月时流产。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甚至打架。2015年2月21日,原告与被告因为婚姻关系发生争吵,然后双方家庭发生打架,原告父亲、母亲因打架受伤住院治疗。双方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李某乙辩称:原、被告于2013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3月12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同年3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结婚系你情我愿,真心想一起生活,原告结婚时一再增加彩礼钱,让被告疲惫不堪。婚后原告怀孕,被告对原告一直都很关心,并定期给付生活费、营养费。2014年10月28日,原告腹中胎儿由于缺少羊水而窒息死亡,并在县医院做了终止妊娠手术。原告流产坐月子期间,被告及其家庭对原告都关怀备至。另外,被告没有打骂原告,更没有虐待原告。2015年初,被告与原告因为言语不和发生推搡,原告父亲劝架自己摔倒撞到凳子角而受伤,并非被告打伤。原、被告闹到离婚,和原告父母有很大关系。如果原告能够有自己的思想,和被告好好生活,共同努力经营这个家庭,一定能够组建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3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不久,原告怀孕。2014年10月29日,因胎死宫中,原告在南昌县人民医院做终止妊娠手术。另查明,2015年2月21日13时许,原、被告因婚姻纠纷发生争吵,过程中被告及其亲朋将原告父亲李国云等人打伤。2015年3月10日,双方家庭在南昌县公安局武阳派出所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双方和平解决此事,并保证不再因此次婚姻纠纷发生治安事件。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出院记录、出院证明书,南昌县公安局武阳派出所调解协议书,南昌县人民医院彩超报告、彩超检查报告单、出院记录,照片以及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组建家庭,承载着自身的情感、父母的期许和亲朋的祝福,幸福家庭来之不易,应好好珍惜,对组建的家庭负责,对自己负责。虽然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双方偶尔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只要双方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互相体谅并加强交流与沟通,正视自己的缺点与不足并加以改进,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胎儿胎死宫中,双方心情压抑在所难免,发生矛盾也能理解,但原、被告都还年轻,让过去的纠纷翻篇,将以往的美好铭记,双方相敬如宾、相互扶持、共同努力,相信能营造出一个健康而温馨的家庭。故对于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万卫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小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