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15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普工(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林志超、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工(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林志超,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1508号原告普工(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广济南路19号1901室。负责人何琨。委托代理人李文,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江路生,系公司员工。被告林志超。委托代理人陈磊,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伟霞,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泰山路666号。法定代表人王保庆。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普工(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告林志超、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因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志超、普工(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故本案应由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普工(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告林志超、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移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代理审判员 肖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文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