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执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海洲与李红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626号申请执行人李海洲,男,汉族。被执行人李红俊,男,汉族。李海洲诉李红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7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红俊银行存款12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冠甫审 判 员 郑景福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