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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行审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与杜忠秀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杜忠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婺行审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法定代表人楼东江,局长。委托代理人方绍军,金华市国土资源局秋××街道国土资源管理所副所长。委托代理人傅得伟,金华市××资源监察支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职员。被执行人杜忠秀,就地农转非居民。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金土资开罚(2015)7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08年10月起,杜忠秀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蒋马山背社区新区地段动工建设;经现场勘测:建设用地面积152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117平方米、外挑投影面积15平方米、水泥地面积20平方米);4层局部5层,已竣工,框架结构;四至:东、南、北皆至路,西与杜金荣住宅相连。杜忠秀所占用的土地为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蒋马山背社区(原蒋马山背村)集体土地,土地类别为城市用地,在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用途为允许建设区(城市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属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杜忠秀将非法占用的152平方米土地退还给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蒋马山背社区(原蒋马山背村)集体经济组织;2.责令杜忠秀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15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退还土地、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设施,限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履行。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3月26日送达给杜忠秀。杜忠秀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于同年6月29日、10月9日经催告履行未果,同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金土资开罚(2015)7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但对不需要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行政行为的案件执行,可由违法行为发生地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等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金土资开罚(2015)7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秋滨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君花审判员  鲍海源审判员  徐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