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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32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韩会玲与国网安徽阜南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会玲,国网安徽阜南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3236号原告:韩会玲,女,195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温文林,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安徽阜南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南县鹿城镇淮河东路,组织机构代码15218108-2。法定代表人:朱世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纪立新,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会玲诉被告国网安徽阜南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会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免收。代理审判员  李占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雅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