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筑民二(商)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友谊支行与贵州曾氏金满地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省浙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友谊支行,贵州曾氏金满地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省浙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献忠,邱新满,李立建,李权,陈建辉,罗果兵,黄四珍,符纪卫,罗志宏,刘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筑民二(商)初字第141号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友谊支行,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友谊路17号。负责人董齐德,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邓明松、翁恒远,均系贵州黔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410863409,23011404110055。被告贵州曾氏金满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盘县红果开发区竹海西路。法定代表人王海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贵州省浙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金阳新区绿地联盛国际3号楼4单元13层3号。法定代表人施正州,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献忠,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委托代理人邓永莉,贵州氧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311230312。委托代理人谢婷,贵州氧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411647229。被告邱新满,男,196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被告李立建,男,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委托代理人邓永莉,贵州氧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311230312。被告李权,女,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系李立建之妻子)。被告陈建辉,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被告罗果兵,男,194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委托代理人彭晓理,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0111420484。委托代理人苏秀丽,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19011403210134。被告黄四珍,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系罗果兵之妻子)。被告符纪卫,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被告罗志宏,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被告刘浪,女,198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系罗志宏之妻子)。本院受理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友谊支行诉被告贵州曾氏金满地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省浙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献忠、邱新满、李立建、李权、陈建辉、罗果兵、黄四珍、符纪卫、罗志宏、刘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李献忠、李立建、罗果兵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的诉讼标的为400万元及利息,未达到本院的受案标准,因此本案应按照合同约定由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友谊支行认为,对方的管辖权异议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省内的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亿以下,以及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本省内的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的诉讼金额为400万及自2013年6月7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本案的诉讼标的未达到本院的管辖范围,本院没有管辖权。案涉《银行承兑协议》、《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保证担保合同》均约定因合同履行产生的纠纷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友谊支行住所地为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友谊路17号,属于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因此,被告李献忠、李立建、罗果兵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成立,本案移送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处理。综上所述,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李献忠、李立建、罗果兵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申请成立,本案移送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周?俊代理审判员 ? ? ? 庞 ? 敏代理审判员 ???彭?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王泰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