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21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2150号原告:郭某某,女,,1987年1月6日,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被告:魏某某,男,,1987年5月30日,汉族,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郭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爱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晓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