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凯执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石婷婷申请执行刘仁照抚养纠纷(2015)凯执字第86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凯执字第864号申请执行人石**。被执行人刘仁照。因被执行人刘仁照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凯民初字第16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刘仁照于2015年9月25日前支付刘**抚养费30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并偿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30.00元。现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按法律规定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执行费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仁照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仁照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市新城东路支行账号0000013300991565*****上的存款3100.00元划至本院在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514010001201100023402账号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罗亨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舒 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