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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72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曾某甲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甲,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235号原告曾某甲,女,198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陈某甲,男,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甲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即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明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聪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