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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执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马海山与杨金付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海山,杨金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西执字第298号申请执行人马海山,男,1979年5月25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西吉县。被执行人杨金付,男,1987年3月25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西吉县。本院在执行马海山与杨金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杨金付拒不履行西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杨金付在西吉县联社城东信用社账户的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治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