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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民初字第28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上海强生制药有限公司与王玉玮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强生制药有限公司,王玉玮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民初字第2829号原告上海强生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CESARRODRIGUEZVALDAJOS,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在锋,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润青,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玉玮,女,1979年12月1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魏军政,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强生制药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王玉玮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上海强生制药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强生制药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强生制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上海强生制药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园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孙源梓 来源:百度“”